据深交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不服深交所退市决定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5日,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深交所依法对其作出退市决定。欣泰电气于2017年12月22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发生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施行前,深交所的退市决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8年4月13日,深圳中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6年7月5日,此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已经生效,深交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对其作出退市决定,于法有据,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对于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全力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欣泰电气是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了IPO申请;2012年7月3日,公司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正式登陆创业板。
但是,在其上市短短一年半以后,证监会就于2015年7月14日展开立案调查,证实欣泰电气不仅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对相关财务数据做了虚假记载,而且在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欣泰电气因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二审开庭,首次出庭应诉的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重申:“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对此类行为和主体绝不姑息”。这成为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二审后欣泰电气依然不服继续上诉。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对欣泰电气上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