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496阅读
  • 0回复

两公司申请首发上会,微创光电未获通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cg112233

UID: 318653

 

发帖
49881
金币
104983
道行
1736
原创
6
奖券
1120
斑龄
51
道券
557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5047(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1-10
最后登录: 2023-03-01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7-04
7月3日,证监会发审委当日审核两家公司首发事项,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未通过。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7年,2013年4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载悬挂/发射装置、飞机信息管理与记录系统、综合测试与保障系统和军用自主可控计算机等业务。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武汉·中国光谷”专业从事行业化视频监控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证监会要求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代表说明以下问题:(1)发行人营业收入增幅变化较大、净利润增幅与营业收入增幅不相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化趋势一致;(2)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且与净利润不相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特性;(3)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016年综合测试与保障系统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期间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期间费用变动情况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核查结论。
证监会要求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代表说明以下问题:(1)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2)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不相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期间费用率下降以及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4)公司高管人员、技术人员等各类人员薪酬是否显著低于可比公司水平,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增加经营业绩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核查结论
1条评分金币+6
xhxhxh 金币 +6 - 2018-07-04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