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费是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收支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证监会向证券期货交易所代为收取,最终上缴国库,并非证监会收入。市场监管费采取“收支两条线”,证监会支出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与实际监管费收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
具体的收费项目包括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批准立项,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此后该费用的收费列项及收费标准定期修改。
比如2012年7月1号开始,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交易监管费。同时,证监会向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由按年交易额的0.002%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此外,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2015 年1 月1 日起,机构监管费方面,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5 万元。业务监管费方面,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
可以看出,此次调整延续了之前调整的思路,可以说是“例行调整”。
关于下调监管费收费标准,此次通知中提到,作出这些收费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证监会此前曾表示,近年来,证券、期货监管费在交易成本中的占比相对增大。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认真研究测算后,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要求下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意在有效降低投资者负担和企业成本,激发证券、期货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