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7日深夜,证监会发布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就IPO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更新了对IPO预先披露材料报送等相关事项的要求。
根据的监管问答,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否则将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发行人的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若发生以下八类情形时将中止审查。
一是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七是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八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证监会批准。
对于上述规定,北方一家券商投行高管分析称,“此举明确了拟IPO企业中止审查的各类情形,显示监管层对于首发企业及其中介机构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视,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也是一种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