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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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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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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6-10
案情
  
  罗老伯的儿子小罗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妻子生育一子,随着小孩的长大,家中的住房成了问题。于是,小夫妻决定买一套较大的住房,但是两人的钱不够,最终由小罗的父母出了10万元,加上他两人的积蓄,总共筹钱30万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只写了儿媳的名字,而出资人小罗父母的名字并没有写入房产证。
  2009年开始,小夫妻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09年6月,小夫妻协商离婚,两人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在房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小罗认为房款中有10万是父母借给两人的,因此在分割的时候应该扣除这部分房款。而妻子认为钱是小罗父母自愿赠与给夫妻两人的。两人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判决小孩归自己抚养,由小罗支付抚养费,房子归自己所有,愿意补偿给小罗房屋折价款。
  原告妻子诉称: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小孩归自己抚养,由被告小罗支付抚养费,夫妻两人现住房屋是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被告小罗辩称: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小孩,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但是在购房的时候由于还差一笔钱,曾向父母借款10万元,有购房协议一份,之所以当初没有将父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是为了避免税费的问题。因此在夫妻分割房产的时候应该将父母所借给两人的10万元扣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支持原告的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原被告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院无理由不予同意,因此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在房产分割方面原告主张房屋是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被告辩称父母曾借款10万元给原被告购买房屋,虽然被告提供了购房协议,但是协议中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对此也不予确认,因此法院对被告主张的这一事实不予认可,此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补偿款为房屋现有价值的一半。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系争房屋的购房款中父母所出的1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给原被告双方。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虽然被告当庭出示了与被告父母签订的购房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很明确却没有原告的签名,而原告也称此协议是被告为了离婚分割财产而伪造的。被告除了这份协议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那1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赠与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这10万元只能认定为小罗父母赠与原被告购房所用的,而不是借款。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若无特别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在此,律师提醒:房产作为一种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应以物权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如果父母帮助出资购房,最好能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与子女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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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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