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年底,汪老伯与弟弟汪亮共同出资购买了松江区一套别墅,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初由于汪老伯身份证不在身边,房屋买卖合同就以弟弟汪亮的名义签订,产权登记在弟弟名下,汪老伯也并未在意,毕竟是手足情深。2008年,弟弟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未经哥哥同意,便私自将这套共同出资购买的别墅出售给了李女士。李女士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后,全面装修好就入住。其后,汪老伯知道弟弟出售房屋的真相后,便委托律师将弟弟和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该套别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购买房屋支付合理房价,系善意第三人。据此,法院驳回汪老伯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这套别墅究竟归兄弟俩共有,还是归因相信产权登记的记载而购买该别墅的善意无辜第三人李女士所有?根据《物权法》第14条、1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由此可见,即使兄弟俩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是事实上的房屋共有人,但是由于房屋只登记在弟弟一人名下,所以,根据登记公信效力,法律只承认弟弟汪亮才是真正房屋所有人,因此,李女士根据《物权法》规定完全可以相信房屋只是弟弟汪亮一人所有,故法院认定李女士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保护李女士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汪老伯只能向弟弟汪亮索赔,而不能向李女士主张权利。
在此,律师提醒: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人们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该注意尊重事实情况,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