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678阅读
  • 2回复

证监会完善规则 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2-18
— 本帖被 wang007878 执行加亮操作(2017-02-22) —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证监会即日起,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件进行修订,同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理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此次修订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募集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疏堵结合,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
      邓舸表示,《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劳动报)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离线wangqqqqq

UID: 451142

发帖
9914
金币
838
道行
850
原创
12
奖券
88
斑龄
0
道券
24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039(小时)
注册时间: 2008-06-01
最后登录: 2021-09-25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02-18
早就该规范了,还有就是监督融资的使用
1条评分金币+2
wcg112233 金币 +2 鼓励讨论 2017-02-20
如何不发帖就快速得到金币道行
 
离线aaxu

UID: 1932764


发帖
12415
金币
4985
道行
1925
原创
17
奖券
5
斑龄
0
道券
33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手机
摄影级
初级
在线时间: 666(小时)
注册时间: 2014-11-18
最后登录: 2020-10-05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7-02-21
呵呵,这不是完善而是倒退
如何不发帖就快速得到金币道行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