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具体如何操作,争议很大。讨论问题,是为了让个税改革方案选择更加务实,让个税承担起其所能承担的职责。个税能做什么?直觉与可能的偏差,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将整个社会的公平目标全部寄托在个税身上,个税只会不堪其负。认清中国税收征管现实,不为似是而非的舆论所误导,专业设计个税制度,才是探寻现代化的个税制度的必由之路。
一问:应对年所得12万元的个人“劫‘富’济贫”吗?
对于大城市中无房者来说,12万元的年所得无论如何都谈不上是生活宽裕的高收入者。单看居住费用,不说买房,仅租房支出,就可能耗尽年所得12万元者的大半。剩下不多的所得也就是满足一般的日常消费支出需要而已。家里如有老人孩子负担,则过紧巴巴的日子是大概率事件。
12万元都被“高收入化”,只不过说明中国人的整体收入水平还很低。矮子中挑将军,以年所得12万元作为所谓“高收入”的标准而课以重税,肯定会误伤正在成长的中等收入阶层(中产阶级),这无论是对未来中国的进一步繁荣,还是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
改革开放迄今近四十年,将有人收入水平偏低的原因归结为有人收入水平较高的观点一直存在。现实可能恰恰相反。高收入者可能给中低收入者带来更多的增加收入的机会。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更多发展机会,让中低收入者有机会成为高收入者。只要社会充满机会,只要收入流动性不存在障碍,个人经过奋斗就可以变富,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有前途的社会。当前,中国需要的是公共服务的改善和社会保障的普及,给更多人提供更多机会,而不是对非高收入者实施所谓“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做法。
二问:高收入者应该重税吗?
毫无疑问,高收入者应该多缴税。一般说来,高收入者能力相对强,税负的承受能力强于中低收入者。现实中的个人所得税制就是这么设计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都适用累进程度不等的税制。其他种类所得虽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收入越高、缴税越多也都做到了。
有人主张对高收入者课以重税。这种重税是累进程度较高的重税。工资薪金所得目前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月应纳税所得额达8万元的个人就要适用。这样的累进程度已不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20万美元,就要适用45%的税率。这对于中国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相当不利。高端人才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需。高税率可能让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分裹足不前。在国际税收竞争背景下,它已经导致部分税源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这样,本来政府可以用于改善收入分配的资金来源就失去了一部分。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国际上也曾流行较高的所得税税率。美国所得税最高税率曾达到94%。里根总统曾回忆当年好莱坞演员拍了一部电影之后就不想拍第二部电影的情形,原因就是税负太重,拍第二部电影后的个人税后所得所剩无几。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之后,所得税税率大幅度下调,带动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的下调。结果是,高税率不再是主流。考虑到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情况,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最高税率不仅不应继续上调,而且应该降低。新加坡调高之后,最高税率也只有22%。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最高税率低于中国,例如:菲律宾,32%;越南,35%;马来西亚,26%;印度,34.6%;新西兰,33%;中国香港地区,15%;俄罗斯,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协调,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确定为25%会更合理。
三问:工薪阶层个税税负为什么感觉重?
需澄清的是,工薪所得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虽然在11类所得中占比最高,但不应将此简化为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纳税最多。工薪所得是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缴纳的,相当多的部分是收入水平较高的个人缴纳的,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
工薪阶层的税负,包括其中的中低收入者,负担的不仅仅是个税,而且还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综合税负水平不低的条件下,中低收入者个人对所得税的税负感觉就会更加明显。这样,要让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痛感减少,不仅要对他们实行更加人性化的个税优惠政策,而且还要在降低增值税和消费税上下功夫。
税负轻重的感觉还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有关。如果只是看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那么中国的这一比例在世界上最多也只能算中等偏低的水平;如果看政府取得的各项收入占GDP的比例,那么这一比例在世界上也只是达到中等偏高的水平。税负重的感觉与公共服务供应的“短板”有关。
四问:3500元的免征额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
在综合和分类改革启动之前,免征额应先行提高。3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距今已有五年时间。在这五年里,基本生活费用已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个人所得税定位未作改变的前提下,3500元的标准扣除理应同步上调。这种上调应主要根据物价指数进行。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确立标准扣除动态调整机制,提前确定未来年份的标准扣除。
免征额上调后,个税纳税人肯定会减少,但这不应成为标准扣除不能进一步上调的理由。为了保证收入的可持续性,为了尽可能减少个税征收对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影响,建立标准扣除动态调整机制势在必行。除了正常的年度调整机制之外,物价上涨累计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也应启动相应的调整机制,而不必待到第二年。
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应该区别对待。未来免征额的进一步调整可以考虑与专项扣除协调。在专项扣除尚未到位时,标准扣除不仅要考虑基本生活费用,一些专项的大笔支出也应该适当考虑,以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
五问:个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综合所得税制要求将各种所得合并在一起并按统一方法课税。这有相当的难度。中国已经确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这一目标的确定考虑了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困难,而采取了适当折中的做法。从改革方向来看,这只是要求将部分种类的所得合并在一起,用统一的方法课税。中国的个税改革只能采取分步走的做法。最初可以考虑合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让劳动所得有同样公平的税收待遇。这一步相对好操作,但与应同时建立专项扣除制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基本生活费用,还要考虑一些对生活费用有直接影响的大笔支出,如赡养老人抚养儿女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大笔教育支出、大笔医疗费支出等。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确立之后,扣除包括标准扣除和专项扣除,前者对应的是基本生活费用,后者对应的专门的必要生活费用。二者加总才能充分体现个人收入取得的成本费用,才能保证所得课税不损害劳动力的再生产,才能保证个人收入获取的可持续性。
六问:住房按揭利息支出应该怎么扣除?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住房按揭利息支出扣除是必要的。这应该构成专项扣除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确,拥有住房者才可能有这方面的支出。与房价水平较高的现实相比,个人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显然,要实现住房按揭利息支出的全额扣除几乎不可能。各地房价差异很大,个税设计中可以考虑各地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利息支出标准。只要不超过这一标准的利息支出,就可以扣除。只要不是用于出租的住房,所对应的利息支出就应该可以扣除。为了避免按揭贷款购房者、全款购房者以及不同时间段还款的购房者的不公平,可以规定只要是住房担保贷款的利息支出都有同样的税收待遇。有人担心这样的税收政策偏袒有房者,而忽略无房者的利益。确实如此,但公共政策从来都是一套体系,而不是有单一的政策工具所支撑的。低收入无房户政府有保障性政府的保障,所提供的补贴不少于按揭利息支出的税收优惠。现实中,无房户的补贴早已实施。
投资大师巴菲特说他所负担的税比员工还低,原因是他的所得有相当部分是资本利得。但这并不是资本利得应该实行重税的理由。资本利得税收最终是由资本负担的。在资本利得终端课征的重税最后会转变为资本的税负,并最终可能损害资本运行的可持续性。正是因为如此,世界上广为流行的资本利得优惠税收政策是有其理由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目标也要呵护资本,不应对资本所得采取不适当的税收歧视政策。事情不能只看表面,而要看本质,中国个税改革方案的设计不应盲目地被一些人的错误税收政策主张所误导,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七问:个税的理想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
我们期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之后的个税能在收入再分配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个理想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决定于个税的征管水平。
2015年,中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仅为6.9%。这样低的比例是难以全面承担起收入再分配的职责的。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理想的实现必须基于扎实的征管基础。赡养老人支出需要有适当的扣除。扣除标准肯定会有很多争议。“实报实销”是理想的方案,但显然做不到。不同地区生活水平不一,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可能更符合实际。无论怎么做,都需要说明个人的确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且确实有对应的支出。如果没有合适的信息基础条件,那么我也许会发现,这甚至可能会引出一个如何证明你爸是你爸以及你妈是你妈的荒诞后话;也许这么做还需要证明,负有赡养老人义务的除了你之外,是否还有你的兄弟姐妹。现有的人口管理基础信息如能方便提供信息,那么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就会小很多。其他各种信息也有类似问题。如果税务部门既要收集相关信息,还要处理信息,甄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那么巨大的工作量就可以让寄托在个税改革身上的美好愿望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当然,骨感的现实不能阻挡向理想迈进的步伐。专业的智慧而不是凭直觉行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改革波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