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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的四大制度性陷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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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 本帖被 下山虎的兄弟 执行加亮操作(2016-10-24) —
      *欣泰强制退市凸现A股市场四大制度性陷阱
                  


   作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欣泰从8月23日起停止复牌交易而正式进入暂停上市阶段。这意味着*欣泰股票在强制退市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如果没有奇迹发生,*欣泰股票将在未来12个月内正式退出A股市场。


   *欣泰的强制退市体现出监管部门打击欺诈发行的决心。不过,正因为*欣泰是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这也意味着这种强制退市是A股市场的新生事物。所以,*欣泰股票的强制退市也是对A股市场现行制度的一次考验。*欣泰强制退市也就成了A股市场现行制度的一个试金石。而经过*欣泰强制退市的测试,现行股市制度中所存在的部分问题因此暴露出来,其中的四大制度性陷阱令人关注。


   第一大陷阱:新股发行上市时的股份回份承诺制度。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都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档中公开作出相应的承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应该说,上述规定的初衷显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欣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表明,股份回购承诺不过是一张画饼而已。如*欣泰表示没有能力进行股份回购,于是股份回购之事就不了了之,股份回购承诺等于一张废纸。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这种承诺并没有相对应的保证措施。而且从监管部门来看,明显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自7月7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以来,至本文截稿之日(8月20日),不论是证监会还是深交所,都不曾过问此事。尤其是在交易所监管函满天飞的背景下,深交所偏偏就没有针对*欣泰爽约发出监管函。所谓股份回购承诺,原来只是新股发行制度的一个陷阱。


   第二大陷阱:先行赔付制度。这是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所作出的一项规定。该规定显然也是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推出来的。由于先行赔付之前已在万福生科、海联讯欺诈发行案的赔付中试行过,且确实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先行赔付就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


   但从*欣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一案来看,先行赔付制度明显对投资者保护不力。根据*欣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就先行赔付对象的界定,揭露日(2015年 7 月 14 日)或更正日(2015年11 月 27 日或12 月 10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由于A股市场的高换手率,这也意味着欣泰电气最大多数的投资者被拒之于赔付之外。


   在万福生科案中被证实是有效的先行赔付为什么到*欣泰就失效了呢?关键在于,万福生科并没有因为欺诈发行而退市,所以不存在强制退市带来的损失。而*欣泰则存在强制退市带来的损失。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照搬万福生科的做法,置强制退市带给投资者的损失于不顾,自然就难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了。


   第三大陷阱:复牌交易期规定。作为复牌交易期规定,同样是标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实际上,复牌交易并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只是将退市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对于这一点,本人在以前的文章里有过多次论述,故不再赘述。


   不仅如此,这一规定还有一个不合理之处,那就是根本不曾考虑行政复议的因素。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对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欣泰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而且*欣泰在今年8月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已授权大成律师事务所就此提起行政复议。虽然*欣泰行政复议的赢面不大,但万一赢了呢?毕竟现行的《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欺诈发行必须退市,强制退市的做法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万一*欣泰赢了,那么,*欣泰强制退市工作就应该终止。如此一来,复牌交易期间,因为卖出股票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由谁来赔偿呢?管理层会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吗?为此,笔者不禁要问:复牌交易期为什么不能等到*欣泰行政复议有了结果之后再来定夺呢?


   第四大陷阱:A股市场停复牌制度。基于复牌交易期规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先行赔付制度有关揭露日与更正日的规定,这就充满暴露出A股市场停复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既然揭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那为什么股票不从揭露日开始就进行长期停牌呢?一方面将股票复牌交易,另一方面对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又不进行赔偿,这样的停复牌制度不是明显坑害投资者么?还有复牌交易期规定也是如此。比如,*欣泰实施复牌交易之前的收盘价是14.55元,而8月19日的收盘价是2.75元。假如*欣泰按后者的价格回购股份,复牌交易是不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呢?为什么一定要实行复牌交易期规定,而不是将强制退市股票长期停牌,等待*欣泰方面赔偿投资者利益呢?
1条评分金币+15
wbyys2427 金币 +15 鼓励讨论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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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10-24
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就是新泰的问题嘛,呵呵。就这个问题而言确实是存在的,中国股市的问题可比这些大多了,制度缺失,没有执行的制度就等于没有制度,呵呵。
1条评分金币+15
下山虎的兄弟 金币 +15 颇有见地 2016-11-04
如何不发帖就快速得到金币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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