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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09:02 |
11月1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指导意见明晰了打破刚性兑付的认定和处罚,意味着打破刚性兑付真的要来了。 央行称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并且,如果金融机构出现刚性兑付行为,央行也明晰打破刚性的处罚。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而且,央行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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