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山虎的兄弟 |
2016-08-02 00:09 |
交易所已连续两周公布了两批异常交易监管案例。事实上,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趋严,不是眼下刚刚发生的事,去年此时,游资界已经开始感叹监管加码,至少半年前,营业部已公开对媒体讲过“大户室监管函像雪片一样飞来”,慨叹“敢死队搭上末日轮”。 管的是误导而不是投机 此时公布异常交易监管案例,是与交易者的一次良好沟通——在一时无法公开监管标准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直率而坦白,也就容易被利用,比如一些人开始“怀念”梅雁吉祥(4.730, -0.05, -1.05%)9个涨停板才停牌,又比如一些人认为,监管部门就是让你买大票,不让你炒小票;还有一些人认为,监管部门不应该管投机行为,因为投机并无规则和道德层面的设定,交易权是“天赋”于交易者的权利。 笔者不知道谁在“怀念”梅雁吉祥或特力A(65.550, 1.06, 1.64%)这类妖股的涨停史,只敢简单判断一下,“怀念”的人很可能得利,至于在成妖过程中“被埋”的人,他们寂寂无声,甚或早就不得已离开了市场。 在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中,笔者也没有看到以“大小票”作为标准划分的监管,如果说“小票”炒作遇到监管的可能性大,无非是因为“小票”更易操控而已。 笔者也不赞成区划投机和投资,并赋予二者不同自由度的交易权,但论者在此例中,错就错在偷换了重要的概念:监管部门管的内容并非投机,而是误导。如果有投机者在此过程中遭到重击,那么,或许他并非错在投机,而是通过误导其他交易者的方式完成投机。 你不能怪太阳升起太早是因为邻居家的公鸡打鸣啊。 为什么说异常交易是误导 交易过程会形成很多信息,这些信息之所以重要,既因为理论上人们相信这些信息是交易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以时点性的结果信息反映了市场的总体预期;同时,人们又通过这些信息指导自己的交易行为。 如果对交易信息进行操控,交易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会大大下降,此时它既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总体预期,也无法客观指导交易者的交易行为——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地做出“诛心”之论,但可以合理怀疑:人为操控交易信息一定有其目的。 交易所公布的典型异常交易案例,为我们窥见这些交易信息误导行为提供了重要的观察窗口,下面结合案例,说明上文提到的误导情节。 比如,在一桩集合竞价虚假申报案例中,“某投资者在9时15分22秒至9时16分4秒,以涨停价24.17元申报买入3笔合计27.43万股,占该股集合竞价阶段高于前收盘价(21.97元)5%的全部买入申报量的81.03%。9时19分51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买入申报,后在9时24分20秒至43秒改以23.1元(高于前收盘价5.14%)的价格申报卖出2.98万股并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23.1元。开盘后该账户继续申报卖出,全天以22.6元至23.1元的价格合计卖出11.04万股。” 涨停价申报买入影响虚拟开盘价,撤销买入申报防止成交,高价申报卖出并成交。这是该案例所涉交易者最重要的三个动作,简化后的实质就是形成开盘价较高的预期误导并出货。 又如在一桩通过虚假申报强化股票尾盘涨停趋势案例中,“10时31分,某股票涨停并保持至收盘。14时43分,某投资者以涨停价11.7元申报买入4笔合计314.22万股。14时53分,该股涨停价位上仍有931.43万股买入申报未成交。随即,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笔合计800万股,占收盘时该股涨停价未成交申报总量1960.03万股的40.82%。此外,截至收盘,该投资者在涨停价位上的未成交买入申报共有1114.22万股,数量特别巨大。” 涨停板“堆单”从而形成强化该股涨停趋势是这个案例中的主要误导情节,所涉交易者明知巨额报单无法成交,仍然在涨停板堆单误导趋势。 还有盘中虚假申报案例,大多是通过影响买卖五档内的单数构成,误导市场预期,但并不以成交为目的,快速堆单、快速撤单,这类案例耳熟能详,就不展开了。 强盗贵族式市场化不可取 十九世纪末期,美国进入“强盗贵族”时代,名义上是市场经济,但财富通过各种方式向少数人集中,在走上法治化轨道前,美国资本市场也曾有过一段黑暗的经历。作为后发市场,一段时期,我们也看到了程度不同的这类隐患。
比如,我们的市场生态一直难言投资友好:并购市场存在一些靠割散户韭菜、由散户买单的掠夺性变现问题;二级市场也存在靠吸引散户跟风、割散户韭菜获取财富的问题。作为主要的流动性提供者,作为一个整体的散户投资者在市场中受损最重。至今年三四月份,市场生态已经极度恶化到“狼吃狼”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非常赞同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就改善一级市场(并购市场)和二级市场生态而出台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 特别应该避免的一种情况,就是因市场短期的涨跌,动摇监管措施执行的强度,事实多次证明,监管强度应一直保持不变,才能稳定市场预期,监管者不应再为指数负责,也不应有机会主义、实用主义的心态。市场成熟并无既定的套路和所谓最优的选项,坚持有时比路径选择更重要。 同时,为充分回应市场的关切,我们也呼吁监管部门能够在公开监管案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适时向市场公开自律监管规则、标准、过程和结果。尽管全球主要市场并未有类似先例,尽管存在理念上和技术上的种种争议,但历经磨难的中国市场,对公开主义和准则主义的呼唤更加强烈。此外,从治理的角度看,没有专业主义是万万不行的,但在专业治理为本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社会治理,或者也是必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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