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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将车抵押后又私自开走算盗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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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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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5-02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唐某生意失败,急需用钱,他的妻子无奈之下将一辆奥迪牌A5轿车质押给他人,用于借款人民币13万元,协议承诺如一个月后未还款,出借人有权处置该车。2015年10月,因唐某夫妇未及时还款,该奥迪车以19万元的价格被转押给彭某。从那以后,唐某整日对这辆奥迪车念念不忘,不甘心自己就这样失去了爱车,他用尽各种办法寻找。终于在2018年6月,他通过一家网上找车公司的帮助,获悉自己的爱车在崇明区长兴镇。他欣喜若狂,立刻背上行囊,从成都老家千里迢迢来到崇明长兴镇,一心想着拿回自己的车。最终在2018年7月22日凌晨,唐某伙同其事先在网上找来的“专业找车人”胡某、冷某二人,在长兴镇一地下停车场内,将该奥迪车窃走,一路开回成都。


  接到报案后,警方通过采集案发现场的烟蒂,查看相关监控视频,比对公安内部宾旅馆系统等多种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8月将唐某等人在成都抓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海市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伙同胡某、冷某等人盗窃该质押奥迪车价值人民币18.0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2018年12月,崇明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唐某、胡某、冷某三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对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检察官评析】


  区人民检察院提醒:质押车辆最终的受让人对车辆享有占有权和控制权,并优先于原车主的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型利益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私财物的占有权。且原车主在未还清借款的前提下私自开走质押车辆,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以盗窃罪对其严惩体现我国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有利于建立健康的质押车辆管理秩序,更有利于构建诚信的社会风气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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