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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下称《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共有13条,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设立了400余只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大集合产品)。
按照指引,以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三季度末,目前券商大集合产品的资产净值达6717.12亿元。
以下是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的《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六大核心看点。
一、规范大集合
按照集合理财的规模和认购最低标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一般规模在5亿到10亿,认购起点是5万至10万。小集合理财产品的特点是规模小,一般几千万就可运作,但认购起点一般在100万以上。
2013年3月底,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6月1日后,大集合产品将不再允许新设,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2013年5月2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及其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不再区分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产品开始陷入“非公非私”的尴尬境地。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进一步对公募产品的运作规范提出若干具体要求。而行业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上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所以,此次发布《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也正是解决了对大集合规范的问题,保留了较为宽裕的清理空间和后续的监管。
二、设置两年过渡期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明确规定,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存量的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两年的过渡期进行对标整改。
对于具体的对标内容也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五个方面。
例如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 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
其他的还有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等。
三、要先形成规范方案,2018年底前报送
按照《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要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并于2018年底前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而且证券公司要强化风险控制,制定全面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做实压力测试。
四、未完成整改时要控制产品规模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要求,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 其中,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指引》指出,自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以下行为:
(一)未完成整改规范前,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
(二)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三)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
(四)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没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怎么办
券商大集合产品启动公募化改造,如果券商没有公募牌照的要怎么办?
首先是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其规范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出具确认函。
取得确认函后,证券公司就该大集合产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但值得关注的是,大集合产品变更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征求产品投资者意见,投资者存在异议的,在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的前提下,要保障其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也就是说,可以将产品过度给公募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六、监管定期对辖区大集合产品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规范工作的监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规范方案,做好规范工作,定期对辖区大集合产品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纳入监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及时报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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