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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主管,当初应聘这家公司,就是因为交通方便、离家近。没想到工作了三四年之后,公司想调我去郊区的加工点担任监理,路远不说,专业也不对口,于是我就拒绝了。可公司说我违纪了,可以辞退我,要我三思而行。最后老板亲自出马,说让我先去报到,工作一阶段,真的不能适应再回来。请问我要去吗?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读者小王小王: 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的条款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像岗位、工作地点、报酬等,都是合同必备条款,一旦约定明确就受法律保护。 第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职工先去工作或会陷入被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你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先去报到上班,一旦超过一个月,此时的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里了,你要反悔,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四,如何操作较好?你可以坚持不去,但如果单位也不肯善罢甘休,这样势必激化矛盾引发官司,所以我个人看法,你还是应该和单位好好谈一次,把你的困难讲出来,把单位目的、意图弄清楚。如果单位不是出于恶意的,是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你还是应该服从,先去试一下,但策略上你应要求单位做个书面约定。如果你执意不去,那谁也不能强求,如果单位强行变更或解除,你就打官司吧。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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