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232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师傅带教”算培训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6-27

    老马同志:我在企业工作2年多,最近我递交了辞职报告,老板说要我赔钱,理由是我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上老板加过一句话说是请老师傅带教,我必须干满3年,否则企业可索赔。问题是所谓的老师傅只比我大几岁,多干了两三年而已,他跟我简单交代了一些操作要领后就不管了。另外,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一份,这有效吗?我要赔偿吗?读者小李小李:

    我认为你不要赔偿。

    一,关于服务期成立的前提。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服务期的设置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其第22条明确,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与劳动者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单位不得约定服务期,以限制职工自由择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也就是说,所谓专项培训是需要有支付凭证来证明的,一是证明用人单位确实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二是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三是用人单位确有费用支出,包括双方对服务期以及违约责任有过书面约定。

    从你单方面反映来看,我认为单位所谓服务期是不成立的,更没有权利让你赔偿。一是没有举证费用付出,就算有费用方面的证据,但由于它不是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服务期也不成立。

    二,劳动合同应让职工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单位不一式两份是违法行为,你可以交涉、投诉。

    三,职工依法辞职单位不得扣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30天满了之后就可以移交走人,届时单位批不批准是他们的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假如用人单位扣押你的档案,包括克扣工资报酬的,你可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老马)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