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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从“北航案”说防止职场性骚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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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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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1-23

              针对近日关于北航教师陈小武的举报事件,1月11日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官方微博作出进一步回应,称学校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现已查明,陈小武存在对学生的性骚扰行为。
    陈小武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陈小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职务,取消其教师资格。
    华裔女学者罗茜茜日前实名举报了12年前作为她博士生副导师的“长江学者”陈小武,称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导陈小武曾对她以及另外6名女性学生性骚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官方微博当天发表声明表示,“学校一直高度重视近期社交网络媒体关于我校教师陈小武师德师风的问题反映及实名举报,第一时间成立了工作组,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并已暂停陈小武的工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零容忍,有关情况一经查实,将坚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北航方面通报称,“德才兼备、知行合一”是北航人的价值追求,学校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学校将以此为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健全相关机制,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于北航的处理通报,罗茜茜微博上表示,“德才兼备,知行合一!我以我航为荣。”
    关注一
    对于“性骚扰”行为如何界定
    所谓“性骚扰”是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即使没有所谓“产生实质性的关系”,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在与性相关的暗示,就构成性骚扰。
    在实名举报的帖子中,罗茜茜讲述了自己被陈小武性骚扰的经历———“他开车带我到他姐姐家,进门不久他就把防盗门反锁了,当时我就觉得不对劲,然后他开始讲他和师母关系不好,我不敢回话,然后他说关系不好的原因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因为师母太保守,然后他说你知道吗?这事其实很有趣的,然后他就要霸王硬上弓要扑。我吓坏了,边哭边说陈老师你不要这样,我还是处女,我什么都不懂。他听到我说我是处女就有所犹豫,然后我一直哭他也就不了了之了……”
    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一般包含三方面:一是此行为带性色彩;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这种行为可导致承受人在工作场所中产生一种胁迫、敌视、羞辱性的工作环境。
    陈小武的以上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个要素,应当认定为性骚扰。当然,生活中也有一些同事朋友间私下偶尔开开有“色”的玩笑,当事人接受并不反感的,并不能算性骚扰。主要区分在于是否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造成当事人的反感甚至精神上的损害。
    生活中,一方肢体碰触对方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对方行为自由并引发抗拒反应的,肯定属于性骚扰。至于有些人并不认为属于性骚扰的行为,比如随手拍一下对方,只要使对方在心理上或身体上感到不适,也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一些地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上述法律条文明确禁止特别是在劳动场所进行性骚扰。另外,性骚扰既有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也有女性对于男性的性骚扰,还有同性之间的性骚扰;既有发生在同事之间的性骚扰,也有发生在同事和客户之间的性骚扰。只要是性骚扰,都应当严格禁止。
    关注二
    对于职场“性骚扰”零容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于陈小武的处理决定有法律依据。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性骚扰”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还需指出的是,即使是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出现“性骚扰”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判例】肖双印于2009年9月18日进入国光公司担任门卫安保工作,国光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以性骚扰女同事为由将肖双印开除。国光公司称,肖双印在工作期间几次恶意性骚扰女同事,严重影响国光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使得国光公司的女员工拒绝上夜班,肖双印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光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肖双印认为国光公司将肖双印与同事之间的玩笑、打闹定义为性骚扰,并将肖双印开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国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是事后伪造的,国光公司随意更改规章制度,就是为了开除肖双印,起诉要求国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查明,事发后,国光公司为警示其他员工在10月28日修改了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八条第8款,将开除条件中原“犯有其他过失,如厂内打架、偷窃者等情节特别严重者”的规定,修改为“犯有其他过失,如厂内打架、偷窃者、性骚扰等刑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法院判决认为上述修改系国光公司对“其他过失”的具体情节的补充描述,本质上仍然是员工犯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过失”时可以开除,并无不当。肖双印应当遵守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一旦其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国光公司有权作出开除处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国光公司开除肖双印符合法律规定,对肖双印要求国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注三
    对于职场“性骚扰”如何举证
    本案例中,罗茜茜建立了一个微信群,把所有和自己有着同样遭遇的北航毕业女生聚在了一起,“根据证词,还有手上其他证据,间接证明被骚扰的女性,加上我一共已经有7位了。”罗茜茜她们搜集了录音、第三方借贷、证词等多方面证据。在其他控告陈小武性骚扰的女生当中,有的被要求在聚会上和陈小武喝交杯酒;有的被陈小武要求“做我的女朋友”;还有的也曾听到陈小武“与妻子感情不好”的抱怨……这些证据最终为认定陈小武性骚扰提供了支持。
    但是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个遭遇性骚扰的人都会碰到举证困难的问题。性骚扰往往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并无第三人在场。侵害者只要不采取异常的暴力手段,一般也不会在受害人身上留下明显的痕迹。隐蔽性和不公开性是该类案件的固有特点,因此要证明对方对自己进行了性侵犯和骚扰,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一般很难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受害人取证困难,是大多数原告败诉的根本原因所在。
    实践中,不是说非要有直接证据才能认定职场“性骚扰”。谁都知道,女性一般不会自曝被性骚扰,这会引发社会对其名誉的消极评价。裁审机关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性骚扰事实的存在。从裁审角度来说,要认定性骚扰行为的构成,基本很少有直接的证据。除了极少数的情况,在全国各地性骚扰的胜诉案件中都依靠几项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由此推断得出性骚扰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很大,从而作出认定。
    司法审判过程中,一般会通过考察骚扰者与被骚扰者是否存在亲密关系、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证人的品格等,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可采信及证明力;注重审查被骚扰者是否先有挑逗行为、被骚扰者是否抗拒、双方的个人品德操守等情况,在多为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少或者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综合权衡案件所有证据。只要能够形成证据链,能够形成性骚扰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心确信,就应当作出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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