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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女儿生前所购房 女婿无权独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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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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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9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案情:女婿独占女儿生前新房
      徐老先生的女儿去年因突发疾病过世,他和老伴成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伤心自不必说,可女婿在女儿过世后所做的一些事,更让他们心痛。在女儿还在世的时候,就听她说打算把当时住的,登记在她和女婿名下的房子卖了,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可是,还没等到看女儿的新房,女儿就不幸离开了人世。在处理女儿的遗产时,两位老人还没有说什么,女婿就和两位老人说,他们平时开销比较大,几乎没有积蓄,本来住的这套房子也为了给女儿治病而出售给别人,当时急要钱,就便宜卖了,房款也都用来给女儿治病和办丧事了,所以女儿没什么遗产。
      其实,本来两位老人也没想要什么女儿的遗产,可是一听女婿这么说,就觉得不对劲了。女儿在世的时候,曾和两位老人说过他们有积蓄,还买了理财产品,而且女儿一家住的房子房价也不低,女儿的医药费和丧葬费也不需要那么多。可当两位老人质问女婿时,女婿两手一摊说,就是没钱了。两位老人看到女婿这样,也没办法,当时还没有想到要打官司的事。可在几个月前,老人却听到邻居说,曾在某小区见过女婿,而且打听到女婿在那里买了房子,还把地址告诉了两位老人。经过一番调查,两位老人发现,女儿家里的房子是女儿还没有生病前就出售给其他人了,现在女婿住的房子是女儿过世后没几天就拿到产权证的,产权证上只写了女婿一个人的名字。于是,两位老人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女儿的遗产。
      在开庭前,律师还调查到,女儿家里原来房子的售房款是260万元,女婿新购房的房款是300万元,而且新购房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约日期及其中所约定的给付大部分房款的时间是在女儿过世前,只有尾款的付款时间是在女儿过世后。
  评析:新房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女婿新购房的购房款大部分是售出原来所有的房屋的售房款,除尾款外的剩余购房款也是在女儿过世前支付的,而原来房屋的售房款及除尾款外的剩余购房款是属于女儿和女婿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购房时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日期也是在女儿过世前。因此,新购房虽产权登记在女婿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女儿在世前,并没有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法定继承,在分割遗产时,先将一半分出为女婿所有,其余的应为被继承人女儿的遗产,由两位老人和女婿一起继承。对于女婿所称之前的售房款已在女儿治病和办丧事时花得差不多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结案:女婿给付相应折价款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女婿承认新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付了两位老人所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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