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010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购买新房为何无法入住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7-03
       余先生花了大价钱买来的商品房,却被一个六旬老太给“霸占”着,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余先生将老太徐阿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迁出房屋。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余先生的诉请,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余先生是位80后,在上海打拼多年后,依靠积蓄买下了一套位于普陀区梅川路上的商品房。拿到钥匙后,余先生欢天喜地打开房门,打算好好谋划一下装修,却愕然发现房子里不知道什么时候住进了一个老太徐阿婆。余先生当即向徐阿婆询问,老太太却一口咬定房子是她儿子的,她有权住在里面。这下子余先生慌了,明明自己签了合同付了钱,房子也已经过户了,怎么又冒出来一个房主?通过几次交涉,徐阿婆都态度恶劣,情绪激动,余先生便找到了卖房子给他的王先生。经过询问,王先生声称对徐阿婆住进房里并不知情,并且这套房子他是从李女士那里买来的。购进房子后,他自己也未居住过,后来,便又卖给了余先生。余先生觉得当中另有隐情,可也不知道如何下手,只得一纸诉状将徐阿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徐阿婆迁出房屋。
  法庭上,徐阿婆向法官讲起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这套房子最初的购买者是徐阿婆的儿子沈先生。当时为了买这套房子,沈先生动用了一家人的动迁款,最后房子登记在沈先生一人名下,房产证一直由徐阿婆保管着。2010年,沈先生外出了很长一段时间,某天,徐阿婆发现房产证不见了,便去补办,却赫然发现房子的主人已经变成了李女士。由于联系不上李女士,徐阿婆也只能干着急,等儿子回来后,徐阿婆便问儿子是怎么回事。儿子告诉徐阿婆,自己欠了高利贷,房子是假意卖给李女士的,目的是向银行套取贷款。听闻此事,徐阿婆也只能作罢。可2010年底,李女士突然领了一帮人过来,其中就有王先生,几个人将徐阿婆赶出了房子,李女士说她已经将房子卖给了王先生,现在要收房。李女士连同王先生将徐阿婆赶出后,王先生便立即安排了几个农民工住进了房子。随后,王先生便将房子挂牌出售,没几天,余先生便来看房。几个农民工说房子是他们老板王先生的,他们只是临时住几天,就要走了,余先生觉得房子没什么不妥,便买下了。没想到几天后,徐阿婆发现房子又空了,竟然又悄悄住了进来,执意认为自己对房子享有居住权,再也不肯搬走了。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经从房地产市场购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与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均无其他关系,无证据证明余先生在此次房屋交易中存在恶意,据此取得的房屋产权,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余先生要求被告徐阿婆迁出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系争的房屋性质为纯商品房,原产权人为被告儿子沈先生一人,沈先生在未解决母亲居住问题的情况下处理其名下房产,是母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即使沈先生有侵害被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后果也不应当由余先生承担。至于被告迁出系争房屋后的住处,应当由其自行解决。最终,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阿婆搬出系争房屋。徐阿婆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上海老年报)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