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201阅读
  • 1回复

[法律解释]丈夫在离婚过程中死亡,她能否继承其财产?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6-04
案情:
  家住虹口区的王先生与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关系一直不和。高女士只是为了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而勉强维持婚姻。2000年儿子大学毕业工作了,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离婚,但高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不公正,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王先生因车祸不幸死亡。王先生死亡后单位有一笔抚恤金、丧葬费及肇事者的死亡赔偿金。高女士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分割这三项费用,王先生的父母不同意。高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了上诉,说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而这时另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法院依法对高女士离婚案件裁定终结。王先生与高女士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故高女士可以以配偶身份依法继承王先生的财产。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在高女士离婚案中,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裁决高女士离婚案件终结。王先生与高女士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因此,高女士有权以配偶身份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要求继承王先生的财产。(上海老年报)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10-28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离线2010jinghe

UID: 806254

发帖
623
金币
220
道行
18
原创
0
奖券
0
斑龄
0
道券
7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92(小时)
注册时间: 2010-01-23
最后登录: 2021-07-11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06-06
婚姻期间债务人举债为生活,一年后跑路,债务人跑路 后无法索债 如何办理
如何不发帖就快速得到金币道行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