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201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父亲把房卖给女儿 母亲状告拿回房子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5-28
       阿芳和阿国结婚27年。2005年12月,两人以按揭的方式买了一套房,房产登记在阿国名下。2011年12月,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感情没破裂,去年4月判决不准离婚。婚没离成,可属于夫妻名下的房子却在两个月后过户到了女儿阿娟的名下。在去年6月,阿国瞒着她,以买卖的形式将他们名下的房子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娟。
  阿芳认为,阿国是为了多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私下与女儿阿娟合谋。阿娟才26岁,刚毕业参加工作不久,根本拿不出钱来买房。阿芳认为,丈夫和女儿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今年4月,阿芳将阿娟和阿国告上法院。
  今年5月7日,一家三口在法院相聚。法庭上,阿芳说,她与阿国就房产没有作出任何约定,她也没有立下放弃该房产的声明,这房子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阿国说,房子是在阿芳口头同意下卖给女儿阿娟的,阿娟已经取得了房产,而且是善意取得的。阿娟也认为,房子已经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了。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该套房为阿芳和阿国的共同财产,阿国卖房应该征得阿芳的同意。阿国现在的卖房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他与阿娟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房子已经登记在阿娟名下。但阿娟买房时,已经知道房子是父母共有。因此,阿娟的行为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阿国与阿娟的买卖合同无效,阿娟应返还房子给父母。(上海老年报)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6-02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