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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只有印章无亲笔签名 遗嘱形式存瑕疵被判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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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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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5-03
       一份自书遗嘱,立遗嘱人写了遗嘱内容,却未签名,而是只盖了自己的印章。立遗嘱人过世后,继母和女儿为继承财产打起了官司。这份遗嘱有效吗?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份遗嘱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笔迹,但基于印章无法证实属于立遗嘱人,最终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父亲去世  留下一份未签名遗嘱
  
  留下这份自书遗嘱的是70多岁的老李。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与陆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其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某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始,阿兰就与奶奶共同生活,一直到成年。
  1995年,老李和陆某在某处自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阿兰表示,2000年,父亲老李和陆某因为琐事经常争吵。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就靠阿兰悉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阿兰继承该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为了郑重起见,老李在遗嘱上盖上自己的印章。
  2010年,已经74岁高龄的老李,因无法继续忍受陆某的冷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自建房屋。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兰拿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嘱,搬到了属于父亲的那栋楼房居住。此时,陆某和阿欣却不干了。她们对阿兰出示的遗嘱提出质疑。原来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
  陆某认为该遗嘱是阿兰伪造的,2013年初,陆某将阿兰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分割遗产。陆某诉求该套房产应归她和阿欣所有,按照继承份额,她愿意支付给阿兰5.1万元的补偿款。
  
  
  对簿公堂  遗嘱是否有效成为案件焦点
  
  去年年底,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双方就阿兰手中这份遗嘱是否为老李本人所写展开激辩。为了验证该遗嘱字迹的真实性,陆某和阿兰分别委托两所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份鉴定结果竟截然相反。阿兰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为李某亲笔所写,而陆某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的笔迹非老李笔迹。而阿欣认为,遗嘱落款处没有老李签名,仅盖有老李私人印章,不足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同时,阿兰还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遗嘱字迹及老李个人私章印鉴重新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遗嘱》上的字迹确为老李亲笔所写,落款处的印章与阿兰提供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与老李1991年签订的一份合同书中所盖的私章不一致。
  对该份新鉴定,法院认为,新的鉴定意见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共同选定的鉴定材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程序合法,因此鉴定结果予以采纳。故法院认定《遗嘱》上字迹为老李所写。
  
  
  法官提醒  遗嘱有效才能避免纷争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老李虽然自书了遗嘱的全部内容,记明了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嘱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代替签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老李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某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陆某、阿欣、阿兰平分。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按照继承份额,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陆某自愿补偿给阿兰5.1万元,法院准许。
  明明是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就因为没有签名而无效,这让许多知悉老李家庭内情的人唏嘘不已。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很多人在立遗嘱时不够严谨,往往直接导致所立遗嘱无效,“而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避免纷争。这个案子为大家提了一个醒。”
  
  
  
  相关链接
  
  法定的遗嘱方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5种。这些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费用和局限性较大。口头遗嘱效力最低,只适用于病危、空难等危急时刻。
  目前,自书遗嘱是最基本的遗嘱方式,只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力。其隐秘性较强,没有费用,缺点是在没有其他生前笔迹对照时,难以排除真实性的怀疑。
  录音遗嘱类似于代书遗嘱,都是见证人在场参与制作遗嘱,并加以证实。过程较为公开,需注意见证人应与遗产无关联,年纪不宜过大,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这些遗嘱均根据时间先后来确定最终效力。(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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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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